洛阳律师|洛阳侵权纠纷|案例简介
张某的儿子小张今年刚入幼儿园,在学校玩耍时被同班的小朋友小王推倒,头部因碰到游乐设施上而血流不止,随后幼儿园负责老师通知张某并将小张送往医院,小张因此头部缝合六针并住院观察。张某找到幼儿园要求赔偿,幼儿园却要求其找小王的父母,称小王的父母才是责任人,学校不承担责任;而小王的父母称小王年龄尚小,没有伤害的故意,是学校没有监管到位,应由学校承担。无奈,张某将幼儿园与小王的父母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洛阳律师|洛阳侵权纠纷|争议焦点:
小张的损害赔偿应由谁进行承担?
洛阳律师|洛阳侵权纠纷|律师观点:
洛阳律师|洛阳侵权纠纷|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幼儿园应当对小张的损害进行赔偿。刚入幼儿园的小张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时需要学校老师的看护及监管,当张某把小张送至幼儿园时,学校即要承担起监管、看护和管理的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除非在小王将小张推倒的过程中学校老师能举证已经尽到了完全的管理责任的,否则幼儿园应当承担起对小张的赔偿责任。
小王的父母也应当承担对小张的赔偿责任。同处幼儿园的小王也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王将小张推倒而对小张造成的伤害,并不因其行为不受自己控制以及年龄而就此免除,身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孩子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即使小王的父母将小王送到幼儿园也并不意味着父母的全部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因此小王的父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