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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要勤勉尽责 避免成为“南郭先生”

2019/12/25 22:10:23发布175次查看
最近一段时间,独董群体再次引起业界广泛关注。12月19日,有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对三位独董的质疑函称,3名高管此前所赞成的决议违反了相关规定。
事实上,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过万的独董们所拥有的权力并不少,但他们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往往又会面临各种问题。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管层一再强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的独董,理应在此过程中发挥自身的作用。这就要求独董们既要做到“独”,即具有独立性,又要做到“懂”,要有足以胜任其职位的专业能力,能提出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避免成为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
平均每个月4名独董被罚
今年4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杨雄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就中国证监会对昆明机床独董杨雄胜行政处罚事项,驳回杨雄胜关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不应对其处罚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中国证监会对杨雄胜未能勤勉尽责的认定和处罚决定,历时2年多的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终于尘埃落定。
业界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董独立性不强、问责评价机制缺失等问题仍然突出,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杨雄胜的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和突破意义。
上市公司的独董,理应勤勉尽责,既对上市公司负责,也对投资者负责。但遗憾的是,近年来,独董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因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罚的案例却越来越多。
统计显示,2015年至2019年上半年(合计54个月),涉及独董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有67起,有215名独董因被认定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罚,相当于平均每个月有4名独董因此被罚。
独董发挥作用需要“独+懂”
目前,独董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沪深两市3565家上市公司共聘任独董10073人次,平均每家上市公司聘任2.83名独董。其中,上交所1442家上市公司共聘用独董4205人次,平均每家聘用2.92名;深交所2123家上市公司共聘用独董5868人次,平均每家聘用2.76名。从聘用独董人次来看,沪市略高于深市。
在履职过程中,独董应该做些什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简单归纳可以用两个字概括,就是“独”和“懂”。
独董的“独”,体现在充分发挥独董的作用,行使独董的权力,就重大事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对内,能约束上市公司治理,监督公司按章办事;对外,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股东监督上市公司行为,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独董的“懂”,体现在必须具有足以胜任其职位的专业能力,这样才能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提出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发现并提示潜在风险,规避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损失。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签署人,应当对其签字的定期报告负责,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董监高应勤勉尽责,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既要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切实执行,还要及时发现信息披露问题、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此外,董监高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独立承担责任。
勤勉尽责的边界在哪里?
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对独董的义务和权利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独董们仍面临困惑:什么样的履职才能称得上是勤勉尽责?这个边界该如何划定?
相关专家认为,独董的日常履职情况、履职过程中的态度,以及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尽到专家注意义务,能否对所发现问题提出质疑、投出反对票并记录在案,是否全面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等,都是判断独董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考量。
其中,履职的态度至关重要,以此衡量独董是否保持独立性。独董履职态度能否保持客观,要看独董是否站在人数更多的中小股东立场,不受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的影响,独立考虑问题,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果独董不能明确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立场,甚至倒向公司管理层,那肯定不符合勤勉尽责的标准。
专家注意义务也很关键,考量的是“懂”。独董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专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具有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独董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在发现问题后未能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整改,也属于未能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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