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5、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
